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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发布特级教师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张贺)为规范和加强新时代特级教师的评定、培养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强宁夏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建设,近日,宁夏教育厅等三部门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特级教师每3年评定一次,评定范围对象包括全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特殊教育学校、教科研(含现代教育信息技术)机构以及从事校外实践教育的教育教学人员(不含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和组织评定时已达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重点是教学一线教师。

《办法》要求,特级教师要坚持一线教育教学,发挥“四有”好老师示范标杆作用,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要充分发挥教科研优势和学科专家作用,促进区域教研、课程改革和教学整体水平的提高。主动承担中青年教师培养、各类教师研训任务,积极参加支教、送教、讲座、示范教学等教育教学活动。

特级教师通过师德考核、讲课答辩、材料评议等方式进行考察考核,逐级进行差额推荐。特级教师评定条件要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教师课时量达到规定标准。教科研人员在促进区域学科建设、教师专业成长和教学质量、教科研水平提升等方面发挥突出作用。特级教师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享受特级教师津贴。

宁夏教育厅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支持特级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习研修提升、学术交流和培养考察等活动。推广特级教师的教学经验和科研成果,促进本地区教师队伍建设。

《办法》对特级教师的管理和考核也提出了明确要求,特级教师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学校(单位)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每年结合年终总结对特级教师考核。被评定为特级教师之日起,须在其所在学校(单位)教育主管部门辖区范围内服务满3年(不含正常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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