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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部门联合发文,4类科技活动应进行科技伦理审查

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欧媚)近日,科技部、教育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旨在规范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工作,强化科技伦理风险防控,促进负责任创新。该《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四类应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的科技活动,分别是:涉及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科技活动,包括以人为测试、调查、观察等研究活动的对象,以及利用人类生物样本、个人信息数据等的科技活动;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不直接涉及人或实验动物,但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科技活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的其他科技活动。

《办法》规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人数应不少于7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委员会由具备相关科学技术背景的同行专家,伦理、法律等相应专业背景的专家组成,并应当有不同性别和非本单位的委员,民族自治地方应有熟悉当地情况的委员。

《办法》对科技伦理审查程序进行了规定。科技活动负责人应向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申请科技伦理审查,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按照《办法》规定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开展审查,并在30日内作出批准、修改后批准、修改后再审或不予批准等决定。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对审查批准的科技活动开展伦理跟踪审查,跟踪审查间隔一般不超过12个月。科技伦理风险发生变化的,必要时,重新开展伦理审查。

除上述一般审查程序外,《办法》同时规定了开展科技伦理审查的简易程序、专家复核程序、应急程序。

此外,《办法》还列出了需要开展伦理审查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分别为:对人类生命健康、价值理念、生态环境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新物种合成研究;将人的干细胞导入动物胚胎或胎儿并进一步在动物子宫中孕育成个体的相关研究;改变人类生殖细胞、受精卵和着床前胚胎细胞核遗传物质或遗传规律的基础研究;侵入式脑机接口用于神经、精神类疾病治疗的临床研究;对人类主观行为、心理情绪和生命健康等具有较强影响的人机融合系统的研发;具有舆论社会动员能力和社会意识引导能力的算法模型、应用程序及系统的研发;面向存在安全、人身健康风险等场景的具有高度自主能力的自动化决策系统的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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