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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和复审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教办〔2017〕3 号),以及教育部和我省普通高考考务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考成绩复核复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高考成绩复核工作分为复核复审,分别由高考评卷工作办公室和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生可以申请复核事项包括考生手写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条形码相符、是否考生本人答卷、是否有漏评、小题得分是否漏统(登)、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成绩一致等。评分宽严等超出本条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五条

  复核申请应当写明考生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准考证号以及申请复核科目事项;如考生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还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并出具考生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高考成绩发布后,考生如对本人的高考成绩存有异议,应于 6 月 25 日下午 17:00 时前,持本人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到报名所在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受理、汇总地区考生高考成绩复核申请,并及时报送至省招生考试院。未按规定方式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省招生考试院不具体受理考生个人的高考成绩复核申请

  第七条

  本着实事求是、为考生负责的原则,高考评卷工作办公室对考生申请的具体内容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反馈给各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各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本地区考生复核结论的送达和解释工作

  第八条

  考生如对复核结论仍存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核通知后,务必于当日内向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未按规定方式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受理后须及时报送招生考试院。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成立复审组,对向复核结果仍提出质疑的做出最终认定,由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及时将复审组认定结果书面送达考生本人。

  复审组做出最终结论后,不再受理考生其他有关的异议申请

  第九条

  在复核复审中,如发现考生成绩有误,确需变更成绩的,由复核组或复审组出具变更报告,按程序高考成绩数据库中予以变更,并重新下发高考成绩通知单。

  第十条

  本办法黑龙江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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