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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陕西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信息公开公示

  信息公开公示

  第六十四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中学必须公开有关招生信息

  省招办负责公布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录取时间安排、各高校录取最低分及最低位次、各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照顾政策考生资格及照顾标准、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

  各县(区)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县(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考生资格高校提前单独录取考生名单。根据招生类型的不同,公示考生资格信息应分别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取高校专业录取优惠分值等内容

  普通高校信息公开公示按照教育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省招办高校公示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各县(区)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公示考生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第六十六条 各市(区)、县(区)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招生信息公示考试录取期间,必须向社会公布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十七条 各市(区)、县(区)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要加强招生信息管理,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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