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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考试

  考试

  第十四条我省普通高考实行“3+1+2”模式考试科目全国统考科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组成。其中“3”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全国统考科目;“1”为考生在物理、历史2门首选科目中选择1门,“2”为考生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4门再选科目中选择2门。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报名时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全国统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于6月7日至9日举行,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安排为:

  注:外语听力测试安排外语笔试考试开始进行

  第十六条考生高考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3门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和3门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组成,满分75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每门满分150分,物理、历史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每门满分100分。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历史成绩采用原始分计入;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成绩依据福建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赋分办法》(闽教学〔2019〕7号)转换后计入,只公布转换后的赋分成绩,不公布原始成绩。如有政策性加分,则一并计入高考成绩

  第十七条全国统考科目外语选考英语或日语的考生报考高校外语专业,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外语口试试题的命制,各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外语口试实施考生外语口试成绩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第。

  第十八条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必须参加省级专业统考艺术类省级专业统考相关工作按《福建省教育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工作通知》(闽教考〔2020〕15号)执行。体育类省级专业统考相关工作按《福建省教育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工作通知》(闽教考〔2020〕12号)执行。

  第十九条考生须于6月3日-6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若有效《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持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下同)到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签领本人《准考证》(须加盖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章),并提交《2021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须考生本人签名)《考生须知》(须考生本人及家长签名)和《福建省教育考试考生健康申明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接受“八闽健康码”核验。为减少人员聚集,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统一代领本校应届毕业班学生《准考证》,并组织办理相关手续。6月6日前,考点合理安排考生错峰、有序熟悉考场,接受考风考纪和诚信考试教育以及疫情个人防护知识培训,并参加外语听力试听。

  第二十条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时参加考试,遵守考场规则、考试纪律,服从监考指令考点管理安排,自觉诚信考试考生进入考场后,须在“2021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签到表”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各市、县(区)级招委会和有关各高校均须按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加强保密室网上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考试管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报本地招委会和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接到报告后须立即报告省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二条全国统考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具体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我省有关考务实施细则执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委会批准。标准化考点应配备身份识别、防作弊和考试监控等功能设备。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第二十三条全国统考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不公布全国统考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试题和答案,相关试题和答案将在录取结束后提供给基层教研部门作为教研需要使用

  第二十四条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全国统考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答卷的评阅采取计算机网上评卷,实行省招委会领导评卷点负责制。高校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作为评卷点的高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加强网上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办法组织实施评卷工作,加大网上评卷基地建设力度,强化对评卷教师的选派、培训教育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宽严合适、结果准确、按时保质完成评卷任务。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任协助做好地区评卷教师的考核、选派与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规范做好高考成绩发布工作高考成绩考生本人登录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除教育规定的特定事项外,只能将考生高考成绩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严禁公布宣传、炒作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考生如对本人高考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逾期不予受理),由考生本人向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成绩复核,但不查卷。省教育考试院制订考生成绩复核、复审办法及其程序成绩复核内容包括考生个人相关信息、是否考生本人答卷,是否有漏评、小题得分是否漏统(登),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成绩一致等,复核结果通知考生本人。成立由有关学科专家、教育测量专家、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3人或5人)组成的复审组,对向复核结果仍提出质疑的做出最终认定,认定书面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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