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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中国残联办公厅印发《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完善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教育部、中国残联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等,制定印发了《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13条,包括测试目的依据、对象和方式、管理机制等。一是规定了测试组织实施管理要求,体现规范性。办法明晰了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国家测试机构、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等的职责,要求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各地设置测试站点开展测试,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制定站点建设规划;明确国家测试机构设立直设站点,负责试卷印制、测试员培训等。二是规定了测试对象、方式及测试过程管理要求,体现科学性。明确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及实际需求参加测试,并规定了测试方式、测试内容、证书管理和测试收费、纪律要求;明确测试员应接受国家有关专项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三是明确了就近报名、测前培训等关爱举措,体现服务性。明确应试人可根据自身条件及实际需求参加测试,并按照就近就便和自愿原则向省级测试机构或测试站点报名;明确测试站点测前应提供测试流程、方式的培训和导引服务。

办法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教育部、中国残联将进一步指导有关单位完善相关制度文件,开展测试员培训,不断推进测试工作,提升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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