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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招生计划

2022年黑龙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

  25.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高校,根据教育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计划备案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内,可按有关计划管理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26.高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

  27.安排跨省(区、市)招生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备案。同时,高校须将预留计划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

  28.高校教育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信息标准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后,应当按时报送主管部门

  29.省教育厅负责审核汇总我省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省属高校安排的跨省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负责统一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30.省招考院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向社会公布高校核对的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31.除按有关规定允许不做分省计划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汇总分送,省招考院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我省公布招生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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