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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信息公开公示

2022年黑龙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信息公开公示

  信息公开公示

  77.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各自职责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统考批次控制分数线志愿填报时间及方式、录取时间安排、各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等;公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考生、20个贫困县考生、原41个国家和省扶贫县农村户籍的考生、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

  根据招生类型不同,公示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录取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专业录取优惠分值等。

  78.省招考院和高校公示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市(地)、县(市、区)招考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79.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招考机构、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80.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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