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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陕西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对违反规定行为处理

  第七十四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确定的程序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因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要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追责问责。

  根据教育规定我省组织的省级统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保送生、强基计划综合评价、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武术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等类型的招生考试均是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执行。对在这些类型招生考试违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从严进行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应类型招生报名考试录取资格,同时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

  第七十五条 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报考高校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解释不服的,可以向陕西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处理不服的,可以向陕西招办或省教育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招办或省教育厅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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