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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颜悦色商标案胜诉改判

天眼查APP显示,6月7日,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湖南茶悦公司新增一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号(2021)京行终2047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显示,上诉人湖南茶悦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81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湖南茶悦公司2018年12月申请注册的35287818号“茶颜悦色”商标,因与深圳市茶颜谷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注册的引证商标近似,故驳回了湖南茶悦公司“茶颜悦色”商标相关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则认为,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已在部分商品上被宣告无效,或已被依法撤销,同时原注册人深圳市茶颜谷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注销等,现已不阻碍诉争商标“茶颜悦色”商标注册。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湖南茶悦公司有关诉争商标应核准注册的上诉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裁判结果为: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相关行政判决,并针对第35287818号“茶颜悦色”商标重新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茶颜悦色商标案胜诉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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