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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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