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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天津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2022年天津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对违反规定行为处理

  对违反规定行为处理

  1.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教育授权我市招委会组织的市级统一考试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违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报名考试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2.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

  对于通过非正常户口迁移,提供假身份证、假学籍、假照片等虚假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证书等虚假材料获取高考资格的,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3.根据《天津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办法》,在津招生高校考生发生争议的可依法申请仲裁,裁决委员会将依法公正、及时裁决,维护考生高等学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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