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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与醉酒女同事“过度亲密”,何种情况构成犯罪?

8月9日凌晨,阿里巴巴公布“女员工自述被侵犯”的阶段性内部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其中称,鉴于涉事男员工承认存在和该女同事“在酒醉状态下有过度亲密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辞退,永不录用。关于他是否有强奸或者猥亵等违法行为,警方正在调查取证。

那么,什么是“过度亲密”?在何种情况下,“过度亲密”构成性侵犯罪?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原副会长、湖南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原主任贺小电,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贺律川,进行了相关分析。

如何看待醉酒状态下的“过度亲密”

此事从8月7日起引爆舆论,距事发已十多天。有网帖以阿里员工名义自述,7月27日晚,她出差山东济南期间,被恶意灌酒并被济南华联的张某扶到其他包间进行猥亵,她的组长(阿里巴巴淘鲜达华北区商家运营组长)王某某(花名“曲一”)送她回酒店后,又偷办酒店房卡,4次进入她的房间对她进行侵犯。次日她发现“自己全身赤裸,房间里找到一个撕开的避孕套包装”。

网帖称,她于7月28日报案,警方调取了监控录像,她从录像看到王某某将醉酒的她送入酒店房间,之后又三次进入该房间,每次待的时间10~20分钟不等。当天下午警方对王某某进行了传唤,24小时后予以释放。随后,她向公司领导反映,希望开除王某某,但被告知“开除不了”;她在公司食堂拉横幅维权被驱赶。

8月8日,济南公安局槐荫区分局通报称,对“阿里员工被侵害”警情,目前正在积极调查取证。当日,济南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声明,涉嫌员工现已停职正在接受警方调查。

8月8日,济南华联涉事员工张某接受新京报采访时,否认猥亵阿里员工,称“我被当枪使了”,但他同时称“在酒桌上正常喝酒,中间肯定有接触的过程,有搂抱的过程”。

8月9日凌晨,阿里巴巴公布调查结果,对涉事男员工王某某予以辞退,永不录用,理由是鉴于他承认存在“和女同事在酒醉状态下有过度亲密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

那么,如何理解这种“过度亲密”,在何种情况下,构成犯罪?

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原副会长、湖南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原主任贺小电介绍,首先,“亲密行为存在特别友好关系人之间的行为。基于人的本性,从心理学上,人与人之间都有着保持一定空间距离的需求。随着双方各自的需要,接触的距离逐渐变小,达到零距离地亲密接触。比如,男女之间的亲密行为,一般可能是针对对方实施的能够满足自己性心理、性需求等的身体接触的行为,如接吻、抚摸甚至发生性关系等。男女两性之间亲密行为,在正常关系或者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不存在“过度”的问题,尽管这也是一种“性心理”支配下的行为,但与不正当的性侵害乃至违法犯罪是两码事。超出以上正常的,或者可以解释为双方自愿等范围外的亲密接触,属于“过度亲密”。这种“过度亲密”是在不正常性心理支配下的侵害他人利益的,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它包括从肢体动作上,触碰到女性的敏感部位,从言辞上,“说一些挑逗性的话语”。

贺小电说,男女“过度亲密”行为,可能存在于非自愿的又没有亲密关系领导和下属之间、一般同事之间等等。因此,职场性骚扰的问题自提出开始,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等都有关法律,如《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严格加以规制。

“男方与女性之间的过度亲密,是否涉嫌犯罪,取决于是否违背女性意志。”在贺小电看来,根据阿里的通报,‘过度亲密’发生在醉酒状态,醉酒状态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女方虽醉酒,但仍然意识清醒并对自己行为具有一定控制能力,对男性的亲密没有抗拒或表达抗拒,则在认定违背意志方面存在着障碍;另一种情况是,女生已经醉得不省人事或者烂醉如泥,无法控制、支配自己意志行为,男方与她进行过度的“亲密”,则可认定违背了女方的意志。若女方失去意识而根本无法表达意志,属于完全、彻底违背女方意志的情形;若女方虽尚有意识,但基本失去了正常表达自己真实意志的可能,也可认定为违背女方意志。所以,此种醉酒情况下的‘过度亲密’,可能涉嫌强制猥亵甚至强奸犯罪:发生性关系的,涉嫌强奸;未发生性关系的,涉嫌猥亵。”

骚扰、强制猥亵与强奸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网帖中,阿里员工自述房间里有撕开的避孕套。那么,涉事男方除了存在承认的“过度亲密”行为外,是否还有更严重的犯罪行为?目前警方尚未有结论。实际上,离女方报案已过去11天,警方尚未表示对涉事男方王某某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贺小电认为,“对于警方来说,要解决的问题是,避孕套是否能找到,以及是否有男方的体液。没有的话,就存在几种可能:一,是否为男方带来并撕开的,这需要男方的口供承认,如果男方不承认,则很难往强奸方向走;二,若男方想利用醉酒失去意识或者烂醉如泥等客观条件违背女方意志实施强奸,其实施行为应从接触女性身体开始。如果避孕套是男方带来,他先想用,后来基于各种原因没有用,之前诸如购买、携带避孕套的行为,应属于强奸前的预备行为,很难认定强奸罪。

贺小电认为,在警方尚未对醉酒程度及亲密行为进一步查明的情况下,目前难以得出强制猥亵、强奸的结论,但性骚扰的结论是不容置疑的。性骚扰猥亵、强奸,都是男女之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三者均是当事人企图通过相关行为满足不正常的性心理、性冲动或性满足的行为,同时是违背受害者意志行为

贺小电解释,性骚扰,主要满足与性相关的不正常心理,猥亵是企图与受害人在不发生性关系的前提下满足自己不正当甚至有些变态的性欲望,强奸则是通过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满足自己强烈的性需求。从性骚扰猥亵再到强奸,对受害人侵害的程度不同,在违背受害人意志方面,其表现程度也有所区别。在受害人反抗甚至强烈反抗、失去意识或者失去正常表达、控制自己行为情况下,属于完全违背受害人意志

“但是,在受害人意识、意志没有完全失去,也尚有控制、支配自己行为能力,在完全有可能反抗、避免受到伤害等的情况下,因为害怕、恐惧当时受到人身的侵害,或者担心某种利益的失去,甚至是在遭受欺骗、利诱的情况下为了获取某种利益时,其尽管不是完全自愿,意志还是有着一定的自由。这时,对于性骚扰猥亵、强奸来说,我认为判断认定标准,应该有所不同。”贺小电说,“一般来说,基于双方行为的互动性,从性骚扰猥亵至强奸,强制的手段、方式是不断强化的。另外,性骚扰,不表现为暴力,通过暴力实施的性骚扰,从性质应当转化为了强制进行猥亵。”

阿里巴巴的通告显示,过度亲密行为发生在“醉酒状态”下。上述网帖中,阿里员工称被灌酒。那么灌酒是否属于性犯罪中的暴力或强制手段?

贺小电认为,灌酒不能理解为暴力,属于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手段,且这种手段在餐桌上普遍存在,在一般人看来很正常,不能用于反推为强奸手段。在有违背他人意志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意图情况下的灌酒才可构成强奸的手段,反之就是一种正常行为或者一种陋习,至多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而暴力本身一般就可以说明行为违背了他人意志,除非暴力程度极其轻微;至于胁迫,则要依一般人看来是否可以忍受,如果一般人看来无法忍受,可以构成对他人意志的强制,即属于违背他人意志;倘若一般人认为并非无法忍受,则不宜认定属于违背他人意志

在贺小电看来,本案中女方醉酒是怎么导致的,也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影响。“是否为阿里员工强行或者积极所为?男方是否利用女方醉酒这一客观条件进行相应侵犯?这对涉事男方是否利用酒醉实施不法行为的判断,具有一定辅助印证作用。”

单位的责任何在?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阿里巴巴的通报中,明确提到,涉事男员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遂对其辞退并永不录用。实际上,据上述网帖,阿里员工称曾向公司领导反映的诉求包括“开除曲某某,并永不录用”。

在8月9日凌晨公布调查结果之前,8月7日晚,阿里巴巴表示已成立独立调查组并认定,相关主管和HR同理心不够且有重大判断失误,除涉嫌男员工停职接受警方调查外,该员工的一级、二级主管、一级二级HRG总共四人也被停职配合内部调查。

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贺律川介绍,《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骚扰。”

据上述网帖述称,该涉事男员工为该女员工的上级领导,可以指派女生出差。“涉事男员工与女员工存在从属关系,若属于职场性骚扰,单位有义务进行防止、调查、处置的义务。”贺律川说。

不仅仅单位有防范性骚扰的义务,全社会也均有责任。贺律川介绍,性骚扰是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不法现象,在国外主要规制职场上的性骚扰行为这个概念出现在历史舞台的时间不过40余年,最早由美国著名的女权主义法学家凯瑟林•麦金农1974年提出。在我国,男女平等已经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并体现在各方面的情况下,对性骚扰的规制,法网亦愈来愈严密。2005年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该法第58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警方以证据缺失为由,对涉事男性不予刑事立案,从法律上,女方仍然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索赔”。贺律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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