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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民促法实施条例修订版将从制度上限制无序跨区域掐尖招生

日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发布,其中提出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这对治理一些地方区域竞争招生现象,解决好超级中学、民办高中区域掐尖招生、破坏区域教育生态问题有何意义?

对此,5月17日,在教育新闻发布会上,教育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进行回应。王大泉表示,《实施条例》第31条对民办学校招生规则做了进一步规范。其中明确,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招生范围大体是在其所设区市的范围内招生;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

“一方面,该规定细化了民办学校享有公办学校同等招生权这一原则,这样以后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招生范围大体相当,从制度上限制了无序跨区域竞争招生、掐尖招生行为,避免招生中不公平竞争。”王大泉说。

另一方面,王大泉表示,这条规定考虑到基础教育的事权在地方,所以规定符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校可以跨区域招生。这给了省级统筹实施管理的权利。建立良好的区域生态是一个系统性问题,需要各地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统筹规划、综合施策,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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