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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茂兴等代表提交议案:建议修改《教育法》 明确党对教育的全面领导

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唐琪)“我牵头提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的议案现已收到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正式受理!”全国人大代表、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院长黄茂兴的语气很振奋。议案建议,修订教育法,明确“党对教育全面领导”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黄茂兴告诉记者,自1995年9月1日起教育法施行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新形势下,教育体系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区域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均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需要提速,教育创新服务潜力尚未更好释放,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教材编制、受教育权保护等也需要从法律上进一步推动解决。

因此,他提交议案,建议结合我国实际,尽快对教育法作出相应修改、补充和完善。

黄茂兴认为,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教育法作为教育领域综合性、支架性法律,有必要与我国的根本大法保持一致,进一步丰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明确“党对教育全面领导”,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纳入指导思想,凸出“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建设教育强国”,将“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教育必须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融入法律文本中,实现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与教育工作的高度统一

他在议案中同时建议,将劳动教育写入教育法,将中央关于劳动教育要求落实为法律规范,健全劳动教育的法律保障;在修订教育法时,将教材的编写和审定权纳入到教育立法的视野中,进一步完善教育法律体系,突出教材编写和审定的重要作用;

“坚持权责统一、预设明确的法律责任是保持法律刚性的必然要求,”黄茂兴说,“但目前的教育关于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部分较为笼统,缺乏配套的惩治措施。”如第九章法律责任中,多次出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目前,对民办学校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具体内容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又如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但对侵害公民受教育行为的界定以及相应的救济方式在教育法还缺乏详细规定

据此,黄茂兴建议,在修改时对教师及其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予以更加明细的规定,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行使的法律救济程序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责任分工。适当引入信用治理机制,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纳入失信惩戒,注重惩戒范围、惩戒强度与违法违规行为相适应。同时增加用于规定对切实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措施等责任内容,更好地实现立法的激励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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