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招生 定向招生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一)定向生与同批非定向生执行同一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标准。若生源不足,可根据缺额和生源情况按教育部规定适当降分。 (二)报考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西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公费师范生的考生,填报志愿前须与考生所在市(州)教育局签订定向协议。 (三)报考免费医学定向生的考生,须按规定与招生高校和定向就业的县级卫生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